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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7-06-26 14:34:30

 

东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7224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县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县政府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县本级预算调整的方案;
(三)县本级决算;
(四)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调整方案;
(五)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和资源保护规划编制方案、修编方案;
(六)撤销县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事项;
(八)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缔结友好城市;
(十)授予或撤销荣誉称号;
(十一)根据县委重大决策部署,需要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二)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县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五)财政投资超过五千万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变更,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减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七)体制改革、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社会事业、民生工程、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措施;
(八)重大自然灾害和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处理情况;
(九)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十)大案、要案的查处、审判、执行以及某一时期着重打击某类犯罪活动的情况;
(十一)“一府两院”认为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要求“一府两院”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一府两院”可以提出有关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
议案或报告的提出和讨论、审议程序,按照《东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县委的工作部署,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县委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法定程序进行。重点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确保不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根据需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表达诉求。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邀请人大代表 参加相关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讨论会等,认真研究采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一府两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也可以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处理情况。
十一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和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报告的,县人大常委会可要求其限期报告;对依法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十二  有关国家机关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或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提出撤职案。
十三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